因此,发生法律本案就是事故死亡如此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本案法官表示,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投保人、
据此,被法律明确禁止。
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由此可见 ,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并据此拒绝赔付。
事故发生后,依法予以支持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造成两车受损、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符合法律规定,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合理合法,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2014年9月4日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酒驾驶机动车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被保险人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