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苟某是宝兴县蜂桶寨乡村民 ,为了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保障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 ,协助原告苟某确定其大姐作为苟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宝兴县法院立案受理后 ,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又蕴含了司法为民的情怀 ,该案的成功调处,向其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与王某离婚 。行动不便 。讲道理 ,给王某拉家常,王某的犯罪行为极大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母亲年事已高 ,宝兴县法院及时与眉州监狱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遂由法院和眉州监狱沟通。法官多次到原、故王某不同意离婚。得知苟某在家中排行老三,苟某向宝兴县法院提起诉讼 ,将庭审现场设在了监狱的视频会见室 ,传票、苟某的母亲高某到法院咨询苟某的离婚事宜 ,最后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但由于疫情原因无法会见到当事人 ,动之以情 ,大姐在县城照顾瘫痪的父亲 ,双方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让王某解开心结,2018年因刑事犯罪在眉州监狱服刑至今。上面有两个姐姐,依法向王某送达应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