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案中,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庭外和解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在调解过程中,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妇女结婚,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张三(张青、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