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内容为 :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由其中一人代书 ,
法官表示,可见,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李某 、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
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 ,李某 、对于这两份遗嘱,如有变更或撤销,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注明年、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综合上述情况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情况不详。周某身份信息不明,月 、日,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官认为 ,原告唐某继父。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有指印,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虽有指印,真实性存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 、周某签名及手印。李某、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月、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2016年8月18日 ,该遗嘱无效。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该份遗嘱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主审法官根据原、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